崔鸿雁律师团队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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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之前,主打电商比价的购物助手插件风靡一时,其功能也着实为广大网友喜闻乐见——当用户在浏览商品时,插件能够在全网各大电商平台自动搜索,并向用户呈现商品价格历史走势图、其他平台售价、优惠券等信息,还有商品收藏、降价提醒等实用功能,从而帮助用户全网比价、最低价下单。
正所谓大树底下好乘凉。在电商平台客流汹涌的诱惑前,部分比价插件逐渐打起了流量劫持的歪主意,通过更改页面、插入广告等方式暗渡陈仓,诱导用户跳转到其他平台购物。
亦所谓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酣睡。面对这种强行搭便车的行为,大平台自然也毫不手软。
早在2015年,彼时的淘宝就提起了购物助手不正当竞争第一案——淘宝诉上海载和公司、载信公司(案涉“帮5淘”、“帮5买”运营方)不正当竞争案。
“帮5淘”的如意算盘
此案中,“帮5淘”作为一款购物助手类浏览器插件,在网友喜闻乐见的比价功能之外,还提供了别的“功能”:
用户安装“帮5淘”插件后,在登陆淘宝网和天猫商城时,“帮5淘”会在相关页面中嵌入“帮5买”网站的标识、商品推荐图片、搜索框、收藏按钮、价格走势图及减价按钮等内容。
其中,在商品详情页的原有“立即购买”“加入购物车”旁边或下方插入“现金立减”或“帮5买扫一扫立减1元”等减价按钮,用户一旦点击该按钮,网页就跳转到“帮5买”网站,在该网站完成下单、支付等流程,款项即时到账至“帮5买”账户,然后再由其员工以自己的账号手动在淘宝、天猫平台下单。
此外,用户通过“帮5淘”购物助手插入的搜索框进行搜索时,会跳转至“帮5买”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点击该购物助手插入的商品推荐或活动推荐图片,则会跳转到其他购物网站,如京东网、1号店等。
正是凭借这样的商业模式,2012、2013年间,帮5淘、帮5买一度成为明星创业项目,获得高额融资。
淘宝索赔1000万
淘宝认为,两被告以修改页面代码的方式在淘宝、天猫各层级页面中嵌入多种标识,使得被告的信息及推荐的商品等在原告页面中得到免费展示,直接造成原告巨额的在线营销服务费的损失,同时还降低了淘宝商户对淘宝网站广告投放效果的预期,降低了原告网站广告位的价值,间接导致原告在线营销服务费的损失。
被告的行为导致用户在浏览淘宝、天猫时,误认为“帮5淘”、“帮5买”与原告存在合作关系;两被告通过“搭便车”的方式,将大量原打算在原告网站交易的用户引至被告网站或其他第三方网站,导致原告网站成交量大幅减少。
此外,被告的行为还严重影响了原告相关网站的用户体验。
基于两被告上述侵权行为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淘宝要求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1000万元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在认定原、被告间存在竞争关系且被告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失之余,重点就被告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这一问题进行了阐述。
首先,法院认为购物网站对购物助手应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
商业机会具有开放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淘宝公司的合法权益因被诉行为而遭受损害,并不代表被诉行为必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只有当被诉行为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合理预期的商业利益时,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商业道德不能仅从某一经营者的单方立场来判断。具体到个案中,应当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的伦理标准,具体分析特定行业的一般实践、交易双方的主观状态、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进行综合评判。
购物助手是随着网络购物行业的不断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服务模式,其核心功能在于比价,即通过爬虫技术检索各大购物网站的商品信息并进行大数据分析后,为消费者提供多平台的商品价格、款式等方面的参考信息,满足消费者货比三家的购物需求。
购物助手这一商业模式借用了购物网站的用户基础,有利用他人平台拓展业务之嫌。但该商业模式使得消费者可实现不同购物平台上商品之间的实时比较,解决了网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能够提升消费者福祉;同时也使得购物平台更愿意通过个性化服务吸引用户,有助于鼓励创新,提高竞争的充分性。因此,只要购物助手在实际经营中未对购物网站产生不当影响,购物网站应对这一商业模式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其次,法院认为购物助手亦有行为边界。
无论出于何种初衷而采取的竞争行为,均应充分尊重竞争对手在客户培育等方面的付出,不得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的竞争优势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不得对他人的正当经营模式产生不当干扰,更不得实施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竞争行为。
购物网站经营者对其网站的展示空间享有正当权益,购物助手软件若要在该空间拓展服务须谨慎适度,所插入信息的内容、位置、功能等均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第一,应当充分尊重用户权益。购物助手应充分尊重用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明确向用户告知其功能,由用户自由选择是否下载,并可以通用方式卸载该购物助手及关闭其功能。
第二,应当明确标注标识来源。购物助手在运行过程中应注明相应插入信息的来源,向消费者标明该内容由购物助手而非所在网页的购物网站所提供,以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
第三,对相关网页的作用方式应当合理。购物助手实现其功能的具体行为不得对被作用网站的日常经营产生不当干扰。若购物助手所插入的信息遮挡了购物网站或商家用户发布的上述信息,或因占用空间过大而严重影响到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可能会对购物网站的日常经营产生不当干扰。同时,购物助手在购物网站插入信息时,还应避免使消费者产生该信息由购物网站或商户发布,或与其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的误认。
第四,在交易中应坚持客观、中立。购物助手的功能主要是为消费者的购物过程提供中立的比价、搜索等服务,以公正、透明的方式将各大主流购物平台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提供给消费者,消费者据此选择交易对象。在此过程中,购物助手主要系提供购物信息媒介,不应对网购交易介入过深,甚至干涉消费者选择购物平台的决策,使得消费者对交易对象或平台产生混淆。
综合本案证据,“帮5淘”购物助手提供的比价、优惠等服务迎合了消费者关于货比三家、物美价廉的购物需求,对消费者利益有一定的促进。但其利用消费者购买更低价格商品的消费心理推广该购物助手及“帮5买”网站,目的在于借助淘宝公司多年经营所取得的用户群获取相关用户的关注,为其“帮5买”网站增加注册用户及交易机会。虽然该行为的确能满足用户的优惠需求,但其本质系利用他人多年经营所获得的竞争优势以谋求自身的交易机会,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特点。
若允许“帮5淘”购物助手继续以该种方式提供服务,必然会破坏淘宝公司的用户粘性,削弱其竞争力。长此以往,还有可能导致网络购物平台失去培育用户流量的动力,破坏网络购物这一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
禁止“帮5淘”的上述行为,并非禁止购物助手这一商业模式,亦不会对购物助手经营者及行业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却能够保护淘宝公司目前的主要盈利模式。因此,认定“帮5淘”购物助手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更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帮5淘”购物助手的涉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购物助手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该不正当行为将破坏淘宝公司网站的用户粘性,给淘宝公司造成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酌定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1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
二审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观点
二审中,法院就商业竞争行为做了进一步的论述。
法院认为,市场竞争是对资源和交易机会的争夺,尤其在互联网这样一个竞争充分、且各种产品往往具有一定互相依附、关联的市场领域,要求经营者之间固守自己的领域提升业绩而不进行干扰是不切实际的,正如对抗性比赛中不可避免的合理冲撞一样,创新更多地来自于经营者技术或商业模式之间激烈的撞击,而非各自在自己“地盘”上互不干扰的和平共处。
互联网领域很多所谓的干扰行为,在技术上往往有一定的创新之处,既可能给其他经营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但同时也会对消费者带来福利或提升公共利益的保障水平。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具有多元性,除了要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之外,还蕴含着通过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乃至公共利益,在其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的判断上,还需从更广阔的市场环境、更多的利益主体去看待。
从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来看,互联网环境下的比价、帮购等服务的开展是在相关电子商务网站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电子商务网站的存在,有关的比价、帮购等服务便无从谈起。在某种程度上,电子商务网站整体的经营状况与比价、帮购等服务的开展是一种正相关的关系,只有在保证电子商务行业整体的正常经营和蓬勃发展的情况下,相关的比价、帮购等服务产业才能持续发展。
本案中,虽然两上诉人的行为会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福利,但其过度妨碍被上诉人网站正常经营不仅有损被上诉人的利益,长期以往也会给电子商务网站的商业投入和创新带来负面影响,进而破坏电子商务和比价、帮购等服务共存的生态,消费者也难以获得长期持续的利益,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最终,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一点感悟
通过此案裁判,暴露出了单纯“比价”这一商业模式的单薄,2015年之后,购物助手类插件便日渐式微,相关经营者或退出、或转向电商导购、消费社区——“帮5淘”早已彻底消失,而“什么值得买”却转型成功,并于2019年成功上市。
诚如上海知产法院所言:创新更多地来自于经营者技术或商业模式之间激烈的撞击,而非各自在自己“地盘”上互不干扰的和平共处。
逐利乃人之本性、公平亦是社会基石,如何在剧烈的利益冲撞中实现社会的平稳?
司法作为最终的裁决者,其在商业领域的每一次裁判都必然造成深远的影响——如何善用司法之力,亦考验着从商者的经营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