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原告李华(化名)与被告张强(化名)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原告李华主张,2017年8月至9月期间,其通过银行转账向张强出借400万元,但张强逾期未还,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张强则抗辩称,本案系虚假诉讼,涉案款项实为案外人孙某(化名)通过公司账户进行资金倒账的闭环操作,并非真实借贷无关。
01
原告诉求与事实主张
原告李华提交的主要证据为:
1. 2017年8月28日、9月13日,李华名下银行账户向张强账户转账共计400万元的流水记录;
2. 主张双方系朋友关系,张强因资金周转困难借款,但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条。
02
被告答辩与反驳证据
被告张强提出以下抗辩理由及证据
01
涉案款项性质非真实借贷
400万元资金流转路径为:案外人高某(某科技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案外人王某→李华→张强,该路径与孙某(某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李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到的“公户转私户倒账”操作完全一致;
张强系孙某公司员工,其银行账户为公司代收代付专用账户,涉案款项系职务行为收取的公司资金。
02
原告存在虚假诉讼动机
李华曾在另案中主张同一笔400万元系其与孙某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本案系其败诉后,转而起诉直接收款人张强,企图通过“挑选被告”掩盖虚假诉讼本质。
03
关键证据支持
孙某控制的某投资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张强账户为公司代收付专用账户,并附半年期资金明细表佐证;
工商信息显示,孙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高某曾担任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资金闭环路径完整。
03
法院审理与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为:李华与张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1.缺乏借贷合意证据
李华与张强非亲属或密切关系人,出借400万元未要求任何书面凭证(如借条、还款协议),明显违背常理;
李华未能提供借款协商记录、催款记录等佐证借贷关系。
2.资金闭环指向虚假交易
涉案资金最终回流至孙某控制的企业账户,与李华、孙某的聊天记录中“倒账”目的高度吻合;
张强账户的资金用途由公司《情况说明》及证人证言证实为职务行为,与个人借贷无关。
3.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被告张强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款项系公司资金流转,原告李华未能进一步举证借贷关系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04
判决结果与理由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华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01
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
仅凭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李华未补充提供借贷合意、借款背景等关键证据;
涉案资金流转路径与被告主张的“虚假倒账”逻辑自洽,原告无法合理解释资金性质。
02
被告反驳证据充分
公司《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及资金闭环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张强收款行为系职务行为;
李华在另案中的矛盾主张进一步削弱其诉讼可信度。
03
法律适用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原告未能证明其主张,应承担败诉后果;
代理人建议将本案涉嫌虚假诉讼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
05
案例启示
1.民间借贷中书面证据的必要性
大额借贷无书面凭证且无法合理解释的,易被认定为虚假诉讼;
2.资金闭环的审查重点
法院注重追踪资金来源与用途,结合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判断交易真实性;
3.虚假诉讼的法律风险
捏造事实起诉可能面临民事败诉、移送刑事侦查的双重后果。
戴雪静律师团队
资深律师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婚姻继承(含涉外)、各类合同纠纷、公司事务、交通事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