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吕杜娟律师
【案情回顾】
华某某、任某某分别在抖音平台看到被申请人山东某科技公司发布的招商加盟广告信息,分别于2023年7月和2023年10月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某充电项目合作协议,合作期限均为一年,华某某、任某某依约支付了9万余元、5万余元合同款,合作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提供充电设备、提供安装培训指导等,申请人自行进行市场拓展,约定分成结算比例为申请人90%,被申请人10%。
签约后,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没有标注实施的国家标准、强制性认证证明,也无生产厂家,无法向市场推广,2024年1月,部分已经推广的店家反馈充电设备存在起火、冒烟、故障频发等情况,申请人获得的佣金被申请人也故意以各种理由拒绝提现,被申请人经常存在失联、客户诉求不答复等情况,申请人工作无法进行,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微信沟通,提出解除合同。
【案件争议焦点】
一、关于本案合同的性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被申请人拥有企业标志和专有技术,可以认定为经营资源。在经营模式上,虽然没有作特别明确的约定,但根据合同内容,被申请人授权申请人成为当地市级运营商,在授权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被申请人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系统支持、经营策略咨询、业务培训等;等等......均证明申请人是在被申请人授权许可下,在授权区域内使用被申请人专有技术开展业务,并接受被申请人统一的监督管理,可以认定为符合统一经营模式这一特征;申请人在合同签订时向被申请人支付了9万余元项目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后续的经营流水中也继续享有按比例的收益,亦符合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这一基本特征。因此,涉案合同认定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二、关于申请人对本案合同是否享有解除权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有12类,包括特许人的基本情况、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特许经营费用的收取情况等。其中包括核心信息和一般信息,核心信息直接关系到被特许人是否签订合同,一般包括特许人的资质和经营状况、特许人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状况、特许经营模式和经营资源等,上述规定是强制性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披露其核心信息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不具备“两店一年”等条件,不具备成熟经营模式系影响申请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重要因素,故被申请人构成根本违约。故,仲裁庭支持申请人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案涉合同。
三、关于合同解除后各自责任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因申请人作为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未充分审核特许人是否具有“两店一年”的资质、是否具有成熟经营模式便贸然签约,未尽到其作为商业经营主体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2024年1月多台充电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仲裁庭认为涉案合同实际履行至2023年12月31日,已付费用按实际使用期限平摊,合同解除后,申请人应返还被申请人提供的充电设备。
【仲裁庭裁决】
(一)解除申请人华娜娜与被申请人山东利疆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5日签订的《利疆隔空充电项目合作协议》;
(二)被申请人山东利疆物联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华娜娜服务费54058.33元;
(三)驳回申请人华娜娜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解除申请人任宏亮与被申请人山东利疆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签订的《利疆隔空充电项目合作协》;
(二)被申请人山东利疆物联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任宏亮服务费45667元;
(三)驳回申请人任宏亮的其他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