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马文斌律师、孙银萍律师
【案件回顾】
原告与被告朱某系亲属关系,被告朱某系被告奥某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13日,两被告因开发集车网运管中心资金不足寻至原告处,当日原告和被告朱某、被告奥某公司签署《借款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借款金额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不论两被告运营情况如何原告每年获得固定回报利息最低5万元。
2018年12月25日,两被告再次联系原告借款,并签署《入股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利息、年回报率同《借款合作协议》。两份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8年12月14日、2018年12月25日从银行账户中支取50万元,一次性转入两被告指定银行账户中,共计转款100万元。
案涉两份协议均明确约定原告有权选择退出并且无论被告奥某公司经营状况如何,原告均按固定收益比例获取回报,两协议同时由被告朱某签字、被告奥某公司盖章。
然而,协议到期后,两被告不仅未支付任何利息,也未归还本金。李某遂委托我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案件争议焦点】
(一)关于《入股合作协议》的性质
该协议虽名为入股合作,且约定的内容亦包含入股款、入股期限、分红等表述,但该协议实质,一方面,协议约定原告在合作期间有权选择随时退出,且原告并未作为被告奥某公司的股东记入股东名册,亦无证据表明原告曾向被告奥某公司主张其股东身份或参与该公司的日常经营;另一方面,就原告获取回报的方式而言,但协议亦明确不论项目运营状况,均不影响原告本金及保底收益。上述内容更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特征。据此,法院认定原、被告间的《入股合作协议》属于“名为入股、实为借贷”的性质,法院对原告就该协议双方成立主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予以确认。
(二)关于责任主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协议中载明的甲方为被告朱某,未注明被告奥某公司的身份。对此,被告朱某系被告奥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协议载明借款用途为开发集车网运管中心(停车场),该用途与被告奥某公司的经营范围相符,同时被告奥某公司亦在两份协议落款处加盖公章,在两被告均未到庭抗辩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两被告具有共同借款的合意,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无不当,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朱某、被告奥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朱某、被告奥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李某支付利息300,000元;
三、被告朱某、被告奥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李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7日起算;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5日起算,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案件受理费8,864元,由被告朱某、被告奥某公司负担。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
……
……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