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解读】穿透四地判例:上海、天津、福建、江西法院如何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效力与违约责任?

查询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发布的相关数据,截至2024年12月,我国特许经营企业备案总数已达12756家。伴随着特许经营的蓬勃发展,相关法律纠纷也呈“爆炸式”增长,据不完全统计,单是特许经营合同产生的纠纷数量就从2015年之前的尚未破千,到近三年年均6000余件。

我所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已有很多实践判例,在此基础上,我所将上海、天津、福建、江西四地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实践案例进行整理分析,总结实践中四地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审理观点如下。

【上海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实践判例】

1.未实际使用特许经营资源或未开业,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支持退还特许经营费

上海法院普遍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赋予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权,若被特许人未实际使用特许经营资源、未开业或未参加培训,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法院通常支持退还特许经营费,且该单方解除权系法定权利。合理期限的认定一般以未实际利用特许经营资源为界,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合同解除后,已支付的费用应予返还或酌情扣除已履行部分的对价。

参见:(2022)沪0110民初1280号、(2019)沪0115民初100722号、(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431号、(2022)沪0110民初1738号、(2024)沪0115民初25628号、(2025)沪0120民初748号、(2022)沪0151民初8188号、(2024)沪0118民初1052号、(2019)沪0104民初20436号

2.特许人根本违约或经营资源存在重大瑕疵,支持退还特许经营费

若特许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核心经营资源、运营指导、技术培训、选址服务等主要义务,或经营资质存在重大瑕疵(如不符合“两店一年”要求、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能提供合法授权),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支持解除合同并返还特许经营费。

参见:(2021)沪0107民初3477号、(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481号、(2024)沪0118民初22567号、(2022)沪0117民初17440号、(2024)沪0116民初16890号

3.合同已实际履行,加盟店已开业且特许人无根本违约,通常不支持全额退还特许经营费合同解除后酌情扣除履约成本退还部分费用

若加盟店已开业并正常经营,特许人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如提供经营资源、培训、选址服务等),且未有根本违约行为,法院一般不支持被特许人主张全额退还特许经营费法院会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合同性质、履约成本等因素,酌情扣除相应服务对价后退还剩余费用。即使特许人存在管理经验不足、信息披露不充分等瑕疵,法院也仅会酌情退还部分费用,以权利义务对等、利益衡平为原则

参见:(2022)沪0104民初1891号、(2022)沪0104民初6236号、(2023)沪0118民初35460号、(2023)沪0115民初125931号、(2022)沪0118民初22567号、(2022)沪0151民初8188号、(2024)沪0116民初16890号、(2024)沪0118民初1052号、(2023)沪0118民初35460号

4.因被特许人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违约,通常不支持退还特许经营费

若合同无法履行或解除系因被特许人自身违约或过错(如未积极配合选址、未按约履行义务、租赁合同违约导致无法开业等),法院一般不支持退还特许经营费,或仅酌情退还部分费用。

参见:(2023)沪0115民初125931号、(2022)沪0118民初22567号、(2021)沪0107民初30178号

5.特许经营项目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等管理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非根本违约不支持退还

特许经营项目的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等属于管理性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或必须退还特许经营费,除非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或构成根本违约,否则法院不予支持退还。

参见:(2022)沪0104民初1891号、(2023)沪0118民初35460号

【天津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实践判例】

1. 支持退还特许经营费的情形

(1)合同解除或在合理期限内且被特许人未实际使用特许经营资源

当特许经营合同解除,且被特许人自始未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时,法院通常支持返还特许经营费。即使合同中约定“加盟费不予退还”,如该条款免除了特许人的责任、加重了被特许人的责任,法院会认定该条款无效,并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双方过错及损失情况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合理期限内(冷静期)未实际利用特许经营资源,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特许经营费。

参见:(2023)津民申2939号、(2020)津01民终6655号、(2020)津01民终6655号

(2)合同解除且特许人存在重大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若特许人未能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培训服务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或特许人因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支持解除合同并酌情返还特许经营费。返还数额会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情节等因素确定。

参见:(2021)津01民终1376号、(2021)津01民终1719号、(2021)津01民终1374号、(2020)津03民初730号、(2019)津03知民初478号

(3)合同解除且双方合意解除,合同履行时间较短

当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且合同履行时间较短,法院通常支持返还尚未履行期间所对应的特许经营费。

参见:(2020)津01民终1896号、(2020)津01民终1898号

2. 不支持退还特许经营费的情形

(1)被特许人已实际利用特许经营资源

如果被特许人已经实际开店、接受培训、收取物资、利用特许经营资源开展经营活动,法院一般不支持解除合同及返还特许经营费。

参见:(2019)津01民初986号、(2019)津01民初990号、(2019)津01民初992号、(2019)津01民初1129号

(2)被特许人主张解除合同但无合法解除事由

若被特许人主张解除合同,但未能证明特许人存在根本违约、虚假宣传、未披露信息等情形,或未能证明上述情形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不支持解除合同及返还特许经营费。

参见:(2019)津01民初986号、(2019)津01民初990号、(2019)津01民初992号、(2019)津01民初1129号

(3)合同已履行完毕或权利义务已终止

若合同已履行完毕或权利义务已终止,且被特许人基于其他合同主张返还特许经营费,法院不予支持。

参见:(2021)津02民初602号

(4)特许人未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管理性规定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即使特许人未完全符合法律关于直营店数量、经营年限、备案等管理性规定,只要被特许人已实际利用经营资源,法院一般不支持解除合同及返还特许经营费。

参见:(2019)津01民初986号、(2019)津01民初990号、(2019)津01民初992号、(2019)津01民初1129号

【福建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实践判例】

1.特许人违约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支持退还特许经营费

当特许人存在违约行为(如未按约定提供经营资源、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隐瞒关键信息、未交付货物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法院通常支持退还已支付的特许经营费、加盟费、保证金等。返还金额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已提供服务等因素酌情确定。
参见:(2022)闽民终1891号、(2022)闽05民初127号、(2019)闽01民初588号、(2024)闽0102民初2573号、(2021)闽0203民初2098号、(2018)闽0203民初12812号、(2021)闽02民终1391号、(2022)闽02民终2585号、(2022)闽02民终3195号、(2022)闽02民终2584号、(2022)闽02民终3885号、(2023)闽0625民初316号、(2023)闽0206民初15204号

2.合同约定不可退还但违反强制性规定时,相关条款无效,法院可支持返还

若合同约定特许经营费不可退还,但该约定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等强制性规定,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可根据实际履行情况支持返还。
参见:(2023)闽0206民初15204号

3.合同未实际履行或履行基础丧失时酌情支持部分返还

若合同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如加盟店未设立、经营活动未开展、履行基础丧失),即使合同约定费用不退还,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酌情支持返还部分特许经营费。
参见:(2021)闽02民终1391号、(2022)闽02民终2585号、(2022)闽02民终3195号、(2022)闽02民终2584号、(2022)闽02民终3885号

4.合同解除系被特许人单方意愿或无特许人过错时,通常不支持全额退还

若合同解除主要因被特许人单方意愿或无特许人过错,且特许人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提供实质性服务或物资时,返还金额需扣除已履行部分价值法院一般不支持全额退还特许经营费,而是根据实际履行情况酌情返还部分费用。
参见:(2023)闽0206民初15204号、(2023)闽0625民初316号、(2024)闽0102民初2573号2023)闽0625民初316号、(2021)闽02民终1391号、(2022)闽02民终2585号、(2022)闽02民终3195号、(2022)闽02民终2584号、(2022)闽02民终3885号、(2024)闽0102民初2573号

5.合同约定特许经营费不可退还,且已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时不支持退还

若合同明确约定特许经营费、加盟费为不可退还,且特许人已实际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如提供经营资源、技术指导、培训等),即使合同解除,法院一般不支持退还特许经营费。
参见:(2014)思民初字第1446号

【江西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实践判例】

1.合同无效时支持返还特许经营费

当特许经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特许人不具备资格、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作为特许人等)被认定为无效时,法院通常支持返还特许经营费。返还金额会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及实际经营时间酌情确定,可能不是全额返还。

参见:(2020)赣0921民初1468号、(2019)赣0191民初1387号、(2022)赣1026知民初181号

2.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存在重大违约时支持返还特许经营费

如果特许人在合同签订前未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向被特许人书面披露相关信息,或在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违约(如持续缺货、断货等),导致合同解除,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及合同履行情况,酌定支持返还部分特许经营费。

参见:(2015)洪经民初字第697号、(2015)洪经民初字第693号、(2015)洪经民初字第696号、(2016)赣0191民初287号、(2025)赣01民终886号

3.合同约定“费用不退还”但条款显失公平时可部分支持返还

对于格式合同中“一律不退还”特许经营费的条款,法院可认定该条款无效,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等酌定返还部分费用。

参见:(2016)赣0191民初287号、(2019)赣0191民初1387号、(2015)洪经民初字第697号、(2015)洪经民初字第693号、(2015)洪经民初字第696号

4.合同有效且已实际履行较长时间时不支持返还特许经营费

若特许经营合同合法有效,且被特许人已实际经营并享受了特许经营资源、服务、培训等,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特许经营费,尤其是在合同约定“费用不退还”且合同履行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即使合同解除,已履行期间的费用通常不予返还。

参见:(2020)赣0502知民初2号、(2021)赣05民终330号

5.合同有效但被特许人单方解除且特许人过错时不支持返还

若合同合法有效,特许人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特许人因自身原因单方解除合同,且无证据证明特许人存在违约或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特许经营费。

参见:(2020)赣0502知民初2号、(2021)赣05民终330号


2025/8/12 9:32:15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