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快报】申伦代理上市公司与移动旗下公司的强强对决

本案中,我方代理的是一家深耕高新技术领域的上市公司A,而对方当事人B则背靠国内通讯行业领军企业的移动公司,其代理团队同样来自国内顶尖律所。可以说是强者遇强者,棋逢对手。在这一场强强对决中,且看申伦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为客户挽回了数额可观的经济损失。

承办律师:马文斌律师、李如律师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19日,A(乙方)与B(甲方)签订了一份服务费(含税金额)为3713万元的技术服务合同。双方约定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90天内,分5期进行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则约定如下:

计算范围

计算方式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5%

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

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14%

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

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28%

迟付第九周起

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42%

嗣后,双方签订《备忘录》将付款进度变更为2024年6月20日B支付给A311万元。2024年6月27日,B与其背后的移动公司向A出具了一份说明函,表示“A应于5月初完成相应的服务交付工作……因实际工程技术服务交付时间延后至5月28日,导致项目整体验收时间后延。6月初恰逢全国高考和当地中考的特殊时间安排,导致整体项目验收启动时间延迟至6月20日。期间我司已积极协调沟通业主单位,已于6月27日结束本项目的全部验收。目前业主单位正在进行最终审计和资金划拨阶段。基于以上情况,第一笔付款将整体延迟支付,预计时间为2024年7月27日。”

然而B公司未按约付款,A委托本所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判决B支付第一笔货款,并支付已酌定下调计算标准的违约金。随后,B提起上诉,并提交了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以及案外人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本案新证据,希望证明A实际施工内容与合同约定存在重大差异,且没有通过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但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一审争议焦点:B应否支付A311万元的货款及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是什么?

二审争议焦点:B应否支付A311万元的货款,若应支付,则一审法院酌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适当?

【代理意见(主要内容)

一审代理意见:

A与B于2024年签订案涉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服务内容及费用、服务要求、合同变更等。后双方通过备忘录约定,将原合同第3.2项付款进度内容变更为分期支付。项目验收合格后,B发送说明函,预计2024年7月27日向A支付第一期合同款。A公司按约开具311万元发票,但B迟迟拖延不支付第一期合同款。B应支付第一期合同款 311 万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

二审代理意见:

1.本案合同签订主体是A和B,合同服务内容也仅是B与案外人合作项目中的其中一部分,B与案外人的结算问题与本案并无直接联系,也不应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和判决。案外人的审计报告内容是一个整体审计,针对的是B履行合同或存在瑕疵问题,而非A,且该份审计报告能否作为有效证据尚未确认。引用其利益相对方的证据材料内容用来抗辩本案中 A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属无效抗辩。

2.一审已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利率进行了下调,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应过度干预和调整当事人就违约责任的约定。本案一审判决已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利率上进行了下调,按照双方约定违约利率的最低值计算,这已经突破的双方的意思自治下的约定。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

A与B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A与B通过签订《备忘录》变更付款期限,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现案涉项目已由B确认验收结束,第一期合同款付款期限业已届满,B应依约支付第一期合同款311万元及延迟付款违约金。B主张违约金按0.28%、0.42%每周标准主张,标准过高,本院酌定下调统一按每周0.14%的标准计付,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观点: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A提交的说明函、案涉项目的验收报告及备忘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案涉货物已验收完成,B应当向其支付第一期货款。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一审法院已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酌定为合同约定的最低违约金计算标准:0.14%/周,已适当平衡双方利益,并未过高,本院亦予以维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结语】

本案的判决,不仅帮助客户追回了数额可观的服务费用,也形成了对行业具有参考意义的裁判思路。该成果再次体现了我所在诉讼中的专业判断力、执行力与团队协作能力。我们将继续以专业、专注的态度,守护每一位客户的合法权益。




2025/8/12 9:34:19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