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百纳律所”)擅自使用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伦律所”)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百纳律所上诉,维持一审原判。申伦律所对法院的公正判决表示诚挚感谢。同时,本案的顺利解决,离不开夏海龙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的辛勤付出和卓越的专业能力。申伦律所自成立以来,凭借其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丰富的实务经验及优质的客户服务,在律师行业内建立了良好的声誉和较大的影响力。申伦律所将继续致力于法律业务的深耕与发展,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并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反对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本案情】
百纳律所在百度推广服务中,擅自将“申伦律所”设置为百度搜索的关键词。当相关公众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搜索“申伦律所”名称时,搜索结果的标题和简介均指向百纳律所,可能导致公众误认为点击后跳转的法律服务咨询页面系申伦律所提供,或误认为百纳律所与申伦律所存在特定关联。申伦律所认为该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故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百纳律所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
一、百度公司是否需要对被诉行为承担责任。
二、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若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所确定的判赔数额是否合理。
【法院认为】
百度公司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承担责任。百度公司作为搜索引擎服务的提供商,是否需要对被诉行为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审查其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百度公司在百度推广服务合同中明确告知用户“设置关键词”的注意事项,设置了便捷的侵权通知投诉渠道,在知悉类似被诉行为后,已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被诉行为的持续,故百度公司已经尽到事先告知、事后救济的合理注意义务,对于被诉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百纳律所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申伦律所提供了其律所人员数量、代理案件数量、代理注册商标的数量、三百余篇法律评论及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等证据,足以证明“申伦律所”的社会组织名称已经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可以成为反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保护的权益。百纳律所擅自使用该名称作为关键词,并使搜索结果指向自身,易引起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赔偿数额合理。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点击量、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百纳律所的赔偿金额,并对于合理费用,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予以酌定,所判金额共计6000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结语】
这份终审判决不仅维护了申伦律所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院对其行业影响力的认可。未来,申伦律所将继续秉持专业精神,不断提升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并积极捍卫自身与客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