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正式施行。其中,第七条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方行为的效力、后果及诉讼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统一裁判尺度提供了权威依据。新规施行前后,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如何适用相关精神审理案件?无过错方主张返还财产的范围如何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能否抵扣?诉讼时当事人又应如何列明?本文将通过上海、天津、福建等地的多起于新规施行前后判决的典型案例,为您逐一解析实战要点。
一、核心规则: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自始无效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的核心在于明确:夫妻一方与他人赠与财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赠与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第三者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案例索引: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4)津0104民初16506号——王某某诉缴某某、牛某某案
案情概要:王某某与牛某某系夫妻。牛某某因犯罪入狱后,王某某发现其在被羁押前,曾通过司机朱某的账户向婚外第三者缴某某转账27万余元,用于为缴某某名下的房屋偿还贷款。王某某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返还。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牛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王某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缴某某,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之精神,应属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判令缴某某向王某某返还全部赠与款项27万余元。
实务提示:无论赠与行为发生在何时,只要其性质是夫妻一方为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而处分共同财产,均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第三者负有返还义务。
二、返还范围:坚持“净得利益”原则,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原则上不予抵扣
返还数额的认定是案件审理难点。法院普遍遵循“净得利益”原则,即第三者最终实际获得的财产利益。对于被告常抗辩的“款项系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法院态度谨慎。
案例索引: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4)闽0403民初3893号——廖某某诉王某甲案。
案情概要:一、廖某某发现丈夫陈某某与王某甲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陈某某在此期间向王某甲转账共计31万余元。王某甲抗辩称款项系陈某某支付的抚养费。
裁判要旨: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对于抚养费抗辩,,法院指出,即使存在非婚生子女,产生的赠与款项亦应返还。案涉款项为多次、不定期转账,无法明确抚养费具体数额,若在本案中抵扣,将影响后续抚养费计算,且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该抗辩不予采纳,可在另案中诉讼。
实务提示: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与赠与合同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第三者主张款项为抚养费,举证责任重且难以清晰界定,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并指引其另案解决抚养费纠纷。
三、诉讼主体:无过错配偶为原告,应将出轨方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了无过错配偶的诉权。在诉讼中,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接受财产的婚外第三者作为被告,而对于擅自处分财产的夫妻另一方(出轨方),其诉讼地位在实践中存在列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不同情况。例如,本文中的案例(2025)津0102民初460号将出轨方孙某某列为被告,而(2024)闽0403民初3893号则将出轨方陈某某列为第三人。司法解释施行后,实务中更倾向于将出轨方列为共同被告,以便于查清事实并在一案中处理全部纠纷。
四、特殊情形:赠与至第三者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应一并主张返还
当财产被赠与给第三者的近亲属时,无过错配偶的追索权同样应得到保护。只要该赠与与维护不正当关系相关,即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索引: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5民初21349号——袁某诉陈某、郭某1、郭某2案
案情概要:袁某起诉其丈夫陈某及第三者郭某1,同时将郭某1之女郭某2一并列为被告。原因是陈某不仅向郭某1赠与巨额钱财,还向已成年的郭某2转账用于购车等消费。
裁判要旨:虽然本案是在《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前发生的,但解释实际是对民法典的补充与详细说明,法院判决的实务导向和解释是一致的。法院认为,陈某对郭某2的赠与系为维系其与郭某1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而产生,同样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无效。故判决郭某2对其获得的12万余元承担返还责任。
实务提示:在调查取证时,若发现财产流向第三者近亲属(如父母、子女)账户或用于为其购置资产,应将该近亲属一并列为被告,主张相关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避免讼累的同时也可实现权利的全方位保护。
五、返还形式:恢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赠金钱还,物品赠物品还且已经消费的不抵扣
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返还的核心原则是"恢复原状"。法院会根据被赠与财产的性质和现状,判决相应的返还方式,通常遵循"金钱赠金钱还,物品赠物品还"的规则,且已消费的款项一般不予抵扣。
案例索引: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5)津0102民初460号——杜某某诉孙某某、彭某某案
案情概要:孙某某在婚内将大量夫妻共同存款赠与彭某某,为其付购房款,并擅自将登记在杜某某名下的翼虎牌小汽车过户至彭某某名下。除高达千万级的资金赠与外,该车辆的无权处分是本案的重要焦点之一。彭某某辩称其系支付合理对价购买,但未能提供任何买卖合同或支付凭证予以证明。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货币赠与应返还等额金钱——孙某某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的款项及支付的购房款,彭某某应返还等额金钱。特定物品应返还原物——涉案车辆系特定动产,孙某某系无权处分,赠与无效,彭某某应返还原车辆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已消费款项不予抵扣——为彭某某支付的物业费等消费性支出,其性质仍属无效赠与,已消费部分不能成为拒绝返还的理由。
实务指引:无效合同恢复原状的原则,侧重于受赠人"取得了多少财产利益",而非"该利益是否被其消耗"。已消费的部分不能成为拒绝返还的理由。
结语:
通过对多起典型案例的梳理,可以清晰地看到法院在处理婚外情导致的赠与合同纠纷时的裁判思路:坚决维护公序良俗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于无过错配偶而言,在发现此类情况时,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注意全面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并在起诉时准确列明当事人,尤其注意将赠与至第三者近亲属的财产一并纳入诉讼请求。而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则应主张【通过合法的抚养费纠纷途径另行解决,避免在赠与返还纠纷中陷入举证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