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伦案例】拖欠工程款还否认合同?——法院判决亮出诚信“红线”

承办律师:曲庆云,上海申伦(天津)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顾】

20231121日,公司建设单位公司施工单位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位于上海某办公场所提供装饰装修服务。合同明确:工程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总价款暂定419,000元,自20231127日开工,至2024127日竣工,总工期为60个日历天以办理好物业手续,实际进场时间为主)。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2023121日进场施工,于2024322日施工结束,甲公司于2024410日入住使用案涉工程。然而,甲公司于2023125日向乙公司支付首期装修款125,700元后便不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后乙公司在催讨工程款时与甲公司签订了修订版的《室内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照合同总价的0.03%支付违约金,工期顺延。甲公司已于2024410日使用案涉工程,但甲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尾款315125.49,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按照上述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以及律师费、保全担保费。

【法院认为】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31121日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乙公司就案涉工程已经施工完毕,甲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履行按约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根据乙公司代理人曲庆云与甲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在案涉工程施工结束后,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4712日另行签署1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的实质是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款及付款时间、开具发票等事项的确认,该合同亦是当事人间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亦应依约恪守。双方于2024712日签署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确认甲公司已于2023125日支付125,700元工程款,同时约定该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315,125.49元。甲公司至今未付工程尾款,显属违约,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15,125.4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双方于2024712日签署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剩余款项的支付时间为该合同签署后一次性支付,故法院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调整至2024713日。乙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符合合同约定,且甲公司予以认可,故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乙公司另要求甲公司支付总价款10%的赔偿金,但关于该赔偿金的约定系针对甲公司逾期付款导致合同提前解除而约定的甲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已施工完毕,案涉合同并无提前解除的情况,且法院因甲公司逾期付款行为已确认要求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对乙公司的损失已经予以弥补,故法院对乙公司主张的要求甲公司支付赔偿金44,08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甲公司拖欠工程款不付致使乙公司起诉而产生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乙公司主张该2项费用符合双方约定。甲公司认可律师费金额,乙公司提交了保全担保费的付款凭证,且乙公司主张的保全担保费金额合理,故法院对乙公司主张的要求甲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保全担保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

庭审中,甲公司提出剩余工程款因案涉工程未经验收而未达支付条件,甲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与双方于2024712日签署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不符,也与双方后期沟通情况不符,故法院对甲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另外,甲公司在对2024712日签署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发表质证意见时,变更其先前已经认可的未付工程款金额并对乙公司陈述的该合同签订过程予以否认,同时表示该合同同样签署于20231121日,而甲公司所陈述的该合同的签订过程不符合客观实际,甲公司在法庭审理中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禁反言原则,且有违诚信,法院对甲公司的上述意见亦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一、甲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乙公司工程款315,125.49元;

二、甲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乙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15,125.49元为基数,按每日0.03%的标准,自20247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甲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乙公司律师费20,000元;

四、甲公司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乙公司保全担保费2,000元;

五、乙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77.5元,财产保全费2,512.5元,合计诉讼费9,790元,由乙公司负担1,083元,由甲公司负担8,707元。甲公司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法院。



2025/10/10 17:27:34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