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伦案例】未签书面合同的服务费如何主张?申伦律师代理咨询公司成功追回18万元培训服务费

承办律师】孙银萍律师


在商业合作中,企业之间未及时签署正式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一旦交易发生纠纷,未签书面合同往往成为一方拒绝履行义务的重要理由。那么,在没有正式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仍然可以依法主张权利?

近期,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本案中,申伦律师代理咨询公司维权,通过微信沟通记录、项目资料及服务履行情况等证据,成功证明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银行分行支付服务费及利息。

一、案情回顾

甲公司系一家企业管理咨询机构。2022年,甲公司参与某大型金融机构系统内部项目竞标,并被确定为相关培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在具体项目推进过程中,乙银行西安分行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甲公司员工取得联系,双方就网点培训事宜进行沟通。甲公司向乙银行发送了培训项目书,并就服务内容、培训时间及实施方式进行了介绍。随后,乙银行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明确表示,由甲公司对其辖区内三个网点开展对公业务转型培训,并确认培训时间为202313日至2023113日。根据双方沟通安排,甲公司在上述期间组织讲师团队进入网点开展培训服务。培训过程中,银行内部员工在工作群中持续反馈培训成果,并进行晒单、评比和阶段汇报。培训结束后,甲公司还向乙银行发送了项目总结报告,并提供了额外的线上课程支持。数月后,双方再次通过微信对培训费用进行了沟通确认。乙银行工作人员询问培训报价,甲公司回复每个网点费用约为6.2万元,两周培训期。双方在聊天中对价格和服务周期进行了确认。然而,在甲公司多次催促支付费用后,乙银行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银行方面表示,由于费用审批及资金紧张问题,相关款项暂无法支付。


在长期协商无果后,甲公司委托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发出律师函催收款项,但乙银行仍未付款。最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服务费及利息。

二、双方主要主张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双方围绕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以及费用是否应当支付等问题展开争议。

乙银行主张,其与甲公司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就服务费用和服务期限达成明确合意,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此外,银行认为培训实际发生在其下属三个网点,若存在法律关系,也应由相关网点作为主体承担责任。同时,银行还提出,甲公司主张的培训费用和服务天数缺乏依据,且部分日期为休息日,相关费用标准无法得到证实,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的金额缺乏事实基础。

对此,甲公司则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沟通、项目资料发送、培训实施以及后续对账确认等行为,已经形成完整的交易过程,双方之间已经成立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甲公司还指出,银行工作人员在微信中已经确认培训价格和周期,并对费用进行了对账确认。银行在接受服务并长期拖延付款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

结合双方意见,法院将本案争议集中在三个核心问题上:

第一,双方之间是否成立服务合同关系。

第二,在培训发生于银行网点的情况下,银行分行是否属于适格被告。

第三,在未约定付款时间的情况下,银行是否应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四、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但从整体交易过程来看,双方之间已经形成真实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

首先,甲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项目资料以及培训过程中的群聊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就培训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并明确了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及服务内容。其次,甲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完成培训服务,银行员工也在内部群中持续反馈培训成果,能够证明服务确已实际发生。此外,在培训结束后,银行工作人员在微信中主动询问培训价格,并与甲公司确认每个网点约6.2万元的费用标准。该对话能够证明双方已经对服务费用形成一致认知。

对于银行提出的主体不适格抗辩,法院认为,虽然具体培训发生在银行下属网点,但相关培训安排和费用确认均由分行工作人员完成,且服务系为分行整体业务管理需要而实施,因此由分行承担付款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利息问题,法院指出,由于双方并未约定明确付款期限,一审法院根据双方首次对账确认费用的时间作为起算点,并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处理方式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银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银行应向甲公司支付服务费18万余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五、裁判评析

本案的裁判逻辑表明,在商业交易中,合同关系的成立并不完全依赖书面合同形式。只要双方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已经形成明确的合作合意,并且一方已经实际履行服务义务,人民法院仍可以根据交易事实认定合同关系成立。

从司法审查路径来看,法院通常会综合考察三个层面的事实:一是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沟通,例如服务内容、时间安排及费用标准是否在沟通过程中得到确认;二是服务是否已经实际履行,相关履行行为是否能够通过证据予以证明;三是对方是否接受或认可该服务,例如培训参与、成果反馈或费用确认等行为。

当上述事实能够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时,即使没有正式书面合同,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对企业而言,这一裁判思路具有重要启示。一方面,企业在开展合作时应尽量完善合同管理,通过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在发生纠纷时,也应重视对沟通记录、项目资料及履行过程的证据整理,这些材料往往能够成为证明合同关系的重要依据。

六、结语

本案中,申伦律师团队在代理过程中,通过系统梳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培训资料及费用确认证据,成功构建完整证据链,最终帮助当事人确认事实合同关系并追回服务费用。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公司法及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在企业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及复杂商事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针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合同履行、款项追偿及商业合作风险,申伦律师能够提供专业、系统的法律解决方案,为企业稳健经营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026/3/9 13:47:45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