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
一:法定解除与根本违约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根本违约一般考虑四大因素
1)是否构成重大剥夺,即一方是否在实质上剥夺了另一方依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除非另外一方并不能事先合理预见利益被剥夺的后果。
2)当事人是否违反的主要是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3)违反义务是否导致另一方不能相信违约方将来所作出的履行。
4)违反义务是否导致另一方的重大损害。
合同因行使法定解除权而解除
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合同编通则解释53条归纳如下:
1)一方解除合同必须以其有解除权为前提
2)即便双方约定了异议期间,而另外一方没有在该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也不意味着该解除权能够当然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3)享有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二:协议解除:又称事后协商解除。
1)本质上是通过一个新的合同来解除原来的合同
2)协议解除不需要以提出解约的一方享有解除权为前提。
3)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协议必须合法有效。
4)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约定。
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的衔接:
合同编通则52条第2款
1)一方当事人主张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对方同意解除。
2)双方均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但均主张解除合同。
关于协商解除是否以当事人就合同违约,清算等事项完全达成一致,一般存在一体说和区分说两种。
司法解释采用了区分说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可产生溯及既往的效果。(一些继续性合同则不再此列)
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关系:
1)合同解除不影响损害赔偿。
2)因违约解除合同时的损害赔偿范围。
范围包括:第一履行利益说。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二信赖利益说。
合同解除与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作出履行,而不得以违约金,赔偿金等方式代替合同的履行。(两只只能择一)
继续性合同解除的特殊性
所谓继续性合同,给付总额在合同成立时不确定,且合同义务并非一次性履行可以终止,而是持续实现的合同。
1)合同债务履行是否有时间上的持续性不同。
2)债务总额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是否确定不同。
3)合同的存续期间是否特定不同
4)合同解除的事由不同。
本文根据王利明《合同法总则新论》关于合同解除的部分整理的超简约版,供大家学习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