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可被执行:上海高院新规落地,全国处置模式加速成型。

前言:

从“纸上财富”到“可执行财产”

2026年2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官网正式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虚拟财产执行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这是迄今为止国内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层面针对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发布的最为系统、细化的规范性文件之一。


该文件的核心目的,是解决上海地区法院在实务中涉及虚拟财产的执行难题——从准确定性虚拟货币,到明晰调查、控制、处置等各执行流程的规范。


对于币圈从业者而言,这份文件的信号意义不言自明: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在司法执行层面得到了实质性承认,“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正迎来破局。


01 政策背景 从“9.24”通知42号文

的监管延续。

在解读《工作指引》之前,有必要厘清当前虚拟货币监管的最新政策框架。


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该文件在总结此前监管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虚拟货币的定性: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同时,42号文重申:“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关键区别在于:42号文禁止的是“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即经营性的交易、兑换、中介等行为,但并未否定虚拟货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这一区分,为司法机关在民事执行、刑事涉案财产处置中对虚拟货币采取强制措施留下了制度空间。


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将《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问题研究》列为“2024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

2025年11月,第八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完善司法规则,聚焦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具体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刊文指出:“司法机关对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本质上是执行刑事判决的法定职责,而非参与金融活动。”这一理论观点,直接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核心症结。


02 《工作指引》解决了哪些实物痛点?

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官面临的最大困境是:当事人提供了虚拟货币的初步财产线索后,如何进行财产调查?如何执行控制?如何变价处置?由于缺乏明确规范,不少法官本着“多做多错”的原则,最终拒绝采取执行强制措施。

《工作指引》在以下几个层面作出了突破性规定:


财产调查:申请执行人有了“抓手”

《工作指引》明确,申请执行人有权提供虚拟货币的财产线索,法院调查核实的期限被明确限定:一般情况7日内,紧急情况3日内,且需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反馈调查结果。这解决了实务中法官“太忙”或“不愿查”的难题。

此外,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查询,或采取搜查与传唤被执行人的方式。遇到拒不配合的情况,还可通过认定拒不申报财产状况、拒不协助查控追究刑事责任。


财产控制:

冷钱包机制确立,防范“监守自盗”

《工作指引》最具技术含量的规定,在于虚拟货币的扣押与保管机制。


第1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扣押虚拟货币的,应当配备冷钱包”,扣押的虚拟货币应从持有人的钱包、中心化交易所等地址转入人民法院专门设立的冷钱包中存放,原则上禁止使用原持有人钱包扣押。

冷钱包是指私钥存储于离线设备上、不连接互联网的钱包形式,其核心优势在于隔绝网络攻击风险。这一规定从技术层面切断了资产被远程盗转的可能,彻底消除了“扣押在名、控制在人”的制度漏洞。


第16条进一步规定,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保管虚拟货币时,需建立“执管分离”“多人多锁”“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所谓“执管分离”,是指执行行为与保管行为相互分开,防止同一主体既能决定资产处置又能实际掌控私钥;“多人多锁”借鉴了金融机构双重授权的原则,确保任何单一人员无法单独调用私钥或助记词。


保密与问责:严禁执行人员接触私钥

《工作指引》第27条专门规定了保密义务,明确“执行人员严禁将私钥(或助记词)存储于互联网设备上”“严禁使用未经人民法院授权、不符合技术标准、影响虚拟货币安全的冷钱包设备”。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纪追究问责。

这一系列规定,是对此前个别司法人员“偷币”事件的制度性回应,将虚拟货币的安全保管提升至与国家秘密同等重要的保密层级。


03 《工作指引》的留白与现实困境。

尽管《工作指引》在调查、控制环节作出了实质性突破,但在变价处置部分,仍面临现实操作层面的困境。


境内直接拍卖:与42号文存在潜在冲突

《工作指引》第17条至第20条规定,法院可以对虚拟货币进行拍卖、变卖,或委托网络交易平台回购或寄售。然而,42号文明文禁止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法院若在境内公开拍卖比特币、以太币,或委托平台回购USDT,本质上就是法院直接在境内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这与42号文所界定的“非法金融活动”存在潜在冲突。


境外交易所协助:信任机制尚未建立

于存储在中心化交易所的虚拟货币,由于交易所已在境内清退,其运营主体基本转移至海外,交易所账户并不像银行账户一样可受我国监管机构的控制。实务中,执行法官通常采用电子邮箱发函、外国交易所官网填报信息等方式申请冻结,但会遇到执行人员需要上传工作证件、忌惮泄露个人信息、司法机关没有对外邮箱等尴尬问题。


现行实践:委托第三方、境外处置已成主流

值得关注的是,在《工作指引》发布前,上海、北京、温州等地已探索出各具特色的虚拟货币处置模式。

上海模式:2025年9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导和上海市公安局协同配合下,采用“境内委托、境外处置、闭环回流”方式,成功对9万余枚FIL币予以变价处置。变现资金结汇后转入人民法院案款专属账户,不经过第三方机构账户,实现闭环监管。

北京模式:构建了“公安机关主导+国资平台受托+境外持牌交易所变现”的处置链条,依托北京产权交易所统筹处置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将涉案虚拟货币通过香港证监会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公开出售。

温州模式:创新采用“法院执行局+公安网安大队+专业处置机构”的协同处置模式,依托公安部第三研究所选定专业处置公司,完成虚拟货币变现。

这些实践表明,“境内委托、境外合规变现、资金闭环回流”已成为当前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主流路径。


04 国际趋势与最新动态。


英美加强加密资产监管合作

2026年3月,英国与美国政府宣布成立“跨大西洋未来市场工作组”,旨在减少企业进入两国资本市场的繁琐程序,并改善加密资产领域的合作。该工作组将在180天内提交报告,探讨短期合作改进方案及长期选项。


全球监管从“规范制定”转向“监管上路”

普华永道《2026全球加密货币法规报告》指出,2026年数字资产领域的讨论焦点正从“规范制定”渐渐转向“监管上路”。主要趋势包括:稳定币监管制度从设计进入实施、代币化货币持续转向主流、消费者保护纳入执照核发制度、更严格的审慎监管与托管指引等。


Tether冻结5亿美元资产:中心化稳定币的双刃剑

2026年2月,全球最大稳定币发行商Tether执行了一项重大资产冻结,目标是与土耳其非法赌博集团相关的逾5亿美元USDT。此举表明,中心化稳定币发行商有能力单方面冻结资产,但同时也引发了关于“抗审查性”与“资产不变性”的争议。


钱志敏比特币案:英国281申请机制成型

2026年3月10日,英国高等法院就钱志敏比特币案民事追缴程序作出一份司法裁定,正式确立了281申请机制的登记制度与关键时间表。本案涉及上万名中国潜在申请人,标志着跨境虚拟货币资产追缴进入具有明确时间表的推进阶段。


05 展望:规则先行,实物检验。

上海高院《工作指引》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司法机关在虚拟货币执行规范化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其专业性建设——尤其是冷钱包保管机制与“执管分离”“多人多锁”监督体系的确立——具有切实的制度价值,填补了此前虚拟货币保管环节的重大漏洞。


202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将“深入研究私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虚拟货币等新型金融案件司法应对举措,完善金融司法保障体系”。最高法已将“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列为重点研究课题,未来极有可能形成全国统一的处置规则。


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春天正在到来——但这并不意味着“随便提供个链上地址就能让法院强制执行”。如何提供“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如何与境外交易所建立有效的司法协作,如何解决跨境结汇的法律适用问题,仍需在后续个案中逐步明确。


未来的路还很长,但方向已经清晰:虚拟货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正在被纳入司法执行的规范化轨道。

2026/3/26 16:20:17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