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深入推进,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作为碳市场的重要交易产品,其交易活跃度不断提升。然而,在交易实践中,一个核心法律问题逐渐浮出水面:CCER 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资产?交易价格到底含不含税?卖方有没有义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涉税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作为最高法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保障碳市场建设典型案例之一,本案不仅界定了 CCER 的“财产性权益”属性,更明确了交易中的税务处理规则,为碳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关键的司法指引。
01
案情回顾
Case review
一笔 400 万交易引发的“发票之争”
2021年12月,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履约期临近,青海某化工公司(买方)为了完成碳配额的清缴履约,通过北京某交易所的平台,向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卖方)购买了 11 万吨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双方采取线上公开交易方式,总金额高达 400 余万元。交易完成后,青海公司爽快付款,但在要求深圳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却遭遇了“闭门羹”。
深圳公司认为:交易价格是在平台上公开竞价形成的,这个价格是“不含税”的纯价款,且行业内没有开票的惯例,因此拒绝开具发票。双方协商无果,青海公司遂将深圳公司诉至法院。
02
争议焦点
Controversial focus
CCER 是“金融资产”还是“无形资产”?
本案的审理过程可谓一波三折,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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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该不该管? 被告认为交易纠纷应通过交易所规则解决,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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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 算老几? 被告辩称 CCER 性质类似“金融资产”,参照金融产品交易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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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谁交税? 如果认定需要开票,这 400 多万的价款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金该由谁承担?
03
法院判决
Court verdict
卖方有披露义务,必须开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请的判决,判令 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向青海某化工公司开具价税合计 400 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院的核心裁判观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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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交易受保护:双方通过交易所平台进行的 CCER 交易,系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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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为“无形资产”:法院认定,CCER 属于新类型民事权益的客体,兼具公益性和政策性,是交易主体合法拥有的财产性权益。在现行财税法规框架下,核证自愿减排量现货产品交易,应按照“无形资产”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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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负有披露与开票义务:在交易双方没有约定价款是否含税,且不存在行业交易惯例的情况下,卖方负有对“价款是否含税”的告知和披露义务。若卖方未履行该义务,其在收取价款的同时,理应履行相应的开具发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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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律师解读
Lawyer's interpretation
厘清 CCER 交易的三大法律边界
作为该案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指出,这一判决不仅解决了个案纠纷,更为整个碳市场厘清了三大规则:
1. 确认了 CCER 的“财产性”与税务属性
此前,市场对于 CCER 是“商品”、“金融产品”还是“权益”存在模糊认识。本案明确了在司法实践中,CCER 被视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性权益,且在进行现货交易时,税务处理参照无形资产。
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配额”。纳税人发生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配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 6% 税率。
2. 确立了“含税价”的举证责任规则
本案确立了有利于买方的举证规则。如果卖方主张“价格不含税”,卖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有此约定或存在该交易习惯。在线上挂牌交易中,由于卖方是报价方,其有义务在报价时明确价格构成。若未明确说明,法律将倾向于认定报价为“含税价”,卖方需承担开票义务。
3. 回应了市场规则的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审理过程也推动了政策的完善。2025年9月,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结算规则进一步明确:交易系统内挂牌协议方式的申报价明确为含税价,卖方在收取价款的同时应履行开票义务。这标志着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形成了良性互动,共同规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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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建议
Compliance suggestions
碳交易双方的避坑指南
对于参与碳市场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及投资机构,本案具有极高的现实指导意义:
对于买方(通常是控排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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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需求:在交易前,应明确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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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证据:若发生纠纷,可依据《民法典》及合同编司法解释,主张交易惯例为“价税合计”,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卖方(减排项目开发或投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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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策略:鉴于目前规则已明确申报价为“含税价”,卖方在进行财务测算和报价时,务必将6%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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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若通过大宗协议等方式交易,建议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易价格为含税/不含税”,避免后续争议。
06 结语
Conclusion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 CCER 交易涉税案,其意义远不止于一张发票。它通过司法裁判的形式,确认了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独立财产属性,明确了交易的税务处理规则。
随着“双碳”目标的深入推进,碳资产的法律属性将愈发清晰。北京通州法院的这一判决,无疑为全国碳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注入了一剂“强心针”,让碳交易在法治的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