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成功辩护:不起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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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某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王某在明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且不得再次销售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仍委托“撸货”群主通过京东国际、天猫国际,网易考拉等跨境电商平台,以保税电商贸易方式下单购买大量明显超过个人合理自用范畴的纸尿裤等母婴商品,自口岸申报进口,后将涉案商品通过海拍客等线上平台二次销售并牟利。经海关计核,王某通过上述方式走私纸尿裤等母婴商品共计1.6万余票,偷逃国家税款约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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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护思路

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王某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在律师见证下,王某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在王某退缴全部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该案成功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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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辩护重点

1、自首的认定。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被公安抓获之后如实供述,一般不认定为自首。除犯罪嫌疑人自发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这一典型自首表现外,律师应与检法部门重点沟通判明实务中易出现认定标准宽松的三种常见形式的投案类型:一是电话通知型,即犯罪嫌疑人在接到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形。二是原地等待型,即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留在现场原地等待,直至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其抓获的情形。三是形迹可疑型,即公安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因认为对象形迹可疑而对其进行盘问,犯罪嫌疑人此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形。

 2、走私犯罪中涉案金额的确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数额”不看货物本身的价值,而是看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根据现行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税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偷逃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税额25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偷逃税额如何计算的问题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部分,海关不单看成交的合同价,还会按法定顺序审核。如果申报的“低价”不被认可,海关会依次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来重新核定。税率和汇率适用案发时的标准。税率变动会影响税额,律师在辩护实务中应与办案机关沟通确定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哪个对当事人有利就用哪个。同时,多次走私必须累计计算,“蚂蚁搬家”式的小额走私,未经处理的,偷逃税额会按累计数额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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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2 10:22:59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