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Foreword
制造业的稳健发展,
离不开供应链的顺畅运转。
然而,合同纠纷、货款拖欠、质量争议……
如同暗礁,随时可能影响企业航程。
本特辑由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马文斌主任律师团队倾力打造,精选多期真实案例,专为制造业企业主打造,用故事化普法,拆解制造业合同风险,教你精准操作与防范。我们以专业法律视角,为制造企业筑牢「合同盾牌」!
第十三期:
质保期从哪天算起?搞错了时间,124万可能打水漂
江城的王总卖给东海一家电池公司一套价值上千万元的生产设备。合同约定,设备总体验收合格后进入1年质保期,质保期内没问题就退还124万元质保金。设备装了、调了、试生产了,双方也签了验收单,可就是没写明“总体验收合格”的日期。1年后,王总去要质保金,对方两手一摊:“质保期还没到呢,急什么?”王总傻眼了——这124万,难道要再等一年才能拿回来?
01法律科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质保期的起算时间认定。双方合同约定“质保期为设备总体验收合格后一年”,但并未明确“总体验收合格”的具体日期。法院审理后查明,双方于2018年12月15日签署了设备验收单,此后东海的公司实际使用设备至今未提出任何质量问题。据此,法院认定该日为“设备总体验收合格之日”,质保期应自2018年12月15日起算,至2019年12月15日届满。质保期满后,东海的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设备在质保期内发生过维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全额返还124万元质保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并判令从2019年12月16日起计算逾期利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对应当今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对应当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02教你操作
保质金的返还纠纷,在制造业设备买卖中非常常见。很多企业主认为只要过了时间就能拿回来,却忽略了两个关键问题:质保期从哪天起算? 和 质保期内有没有发生过质量问题? 以下三招能帮你牢牢锁定质保金:
1. 验收单上“写死”起算日: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一定要和客户共同签署一份《设备总体验收合格确认单》,上面明确写明“双方确认,设备总体验收合格之日为XXXX年XX月XX日”。这一行字,就是将来计算质保期的“定海神针”。
2. 质保期内“盯紧”维修记录: 质保期内,如果客户反馈设备有问题,务必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维修通知单》或《故障报告》。设备修好后,也要双方签字确认修复时间和结果。这些记录是未来证明“质保期内有无质量问题”的关键证据。
3. 质保期一过,立即书面催讨: 质保期届满之日,立刻以书面形式(律师函、挂号信或电子邮件)向客户发送《催告函》,限期要求对方返还质保金。一旦对方逾期不回应或拒绝返还,就可以立刻起诉并要求对方承担逾期利息。同《公司法》一样,举证责任在买受人——质保期届满后,如果对方声称设备有质量问题却拿不出证据,法院就不会支持他。
03 实力总结
在这起质保金纠纷案中,东海的公司试图通过模糊质保期起算时间,将124万元质保金的返还义务无限延后。申伦律师事务所马文斌律师团队敏锐地抓住了2018年12月15日这一验收日作为质保期起算点,并依据法律规定,要求买方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质保期内发生过维修。面对对方缺席庭审、拒不提供证据的局面,我们精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法院最终推定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判决对方全额返还124万元质保金及逾期利息。
这个案子说明:质保金能不能拿回来,往往取决于一个日期——质保期的起算日。 我们帮客户做的,就是在合同签订、设备验收的第一时间,就把这个日期“锁死”,让客户的质保金从一笔“可能收不到”的款项,变成一笔“到期必须还”的现金。
我们是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长期致力于为制造业企业提供全流程的法律服务与风控支持。
·深耕制造业:我们处理的每一个案件,都可能是您明天会面临的合同、货款、质保金或质量纠纷问题。
·海量胜诉案例: 我们拥有覆盖全国各地法院的买卖合同胜诉判决书,实战经验极其丰富。
·不只打官司:我们不仅帮您打赢官司,更从合同条款到日常对账,帮您构建事前防范体系。
如果您正被拖欠货款、质保金要不回、或遭遇客户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欢迎联系我们。我们用专业,让您的每一笔应收账款都变成实实在在的现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