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INTRODUCTION
2026年6月5日,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磅发布了
《买卖合同案件质量争议问答十五则》。
为制造业企业主们厘清了质量争议中,
最核心、最烧脑的15个法律问题。
这不是纸上谈兵,而是结合了审判实践和最高院裁判观点的“实战手册”。作为您身边的法律顾问,我们特根据这份权威指南,结合我们代理的真实判例,为您打造这期特辑。每一期,我们都会用一个“故事”来还原风险,再用专业法律知识教您如何“排雷”。
引言
很多合同规定了“收到货后15天检验期”,又规定了“质保期一年”。如果我在第一年快结束时才发现机器性能有问题,卖方说“15天早过了”,我该怎么回应?这两个期限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能互相替代吗?
......
老赵购买了一套数控机床,合同约定:“货到7天内验收,过期视为合格;质保期为货到后18个月。”老赵收货后只简单看了外观就签了字。机器用了13个月,核心加工精度突然严重下降,完全达不到合同标准。老赵认为是机床本身存在隐蔽质量缺陷,要求对方换货或退货。卖方振振有词:“你7天验收期已过,视为合格;且质保期也还没过,我可以帮你修,但退货不可能。”老赵懵了:难道买了有缺陷的东西,就只能修,不能退?
老赵的困惑,正是《问答》问题七的核心。
检验期和质保期,看似有很多重叠,
但它们在法律上是“平行世界”的两种不同制度。
法院又是如何看待这种“撞车”的?
我们需要理清二者真正的法律意义。
01.法律风险点&解读
核心风险:误以为质保期可以替代检验期,导致丧失在检验期内本可主张的“退换货”权利。
裁判规则(《问答》问题七):
功能不同
检验期(异议期):解决的是货品“交付时”是否存在问题。一旦超过检验期,法律推定“交付时”货是合格的。因此,你丧失了主张“检验期届满前就已存在的隐蔽瑕疵”的权利,从而也丧失了要求退换货的权利。
质保期:解决的是“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非正常质量减损。如果问题确实发生在使用后,且属于质保范围,卖方有义务维修、更换零部件,但不代表可以因此否定当初“交付时”的合格性。
关系是互补,而非替代
检验期在先: 买方必须先完成检验。如果无异议,则货品视为交付合格。
质保期在后: 如果在质保期内出现“使用中”的问题,买方可以要求修理。但如果买方想主张该问题其实在“交付时”就已经存在(隐蔽瑕疵),则必须突破检验期的障碍。
最高院观点
(2019)最高法民终38号案:买方主张的如果是“开箱便能检验出的外观质量瑕疵”,则不能适用质保期的瑕疵担保责任,必须在检验期内提出。
给企业主的启示
千万别把“质保期内可以修”当成“检验期内可以不发现问题”。
02.实操防范建议
1、作为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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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本质: 拿到货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在检验期内排除一切隐蔽瑕疵的可能。通过充分调试、试用、甚至委托专业检测来确认设备内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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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记录: 即使质保期内出现需要维修的问题,也要明确记录问题发生的时间、现象,并尽量在书面沟通中说明“该问题可能自交付时即存在”,而不是仅仅接受“维修”。
2、作为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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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起草: 在合同中明确区分“验收标准”和“质保服务”的触发条件。可以约定:“验收合格后,供货方才开始履行质保期内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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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线维护: 在应对买方质保期内的投诉时,可以询问对方:“这个问题是否在收货时或验收期内就存在?需不需要查看当时的验收记录?”以此切断买方试图绕过检验期的主张。
3、行动: 重新审视合同,确保检验期和质保期的文字表述清晰、无歧义。
03.结语
在公司债务追索与股东责任穿透领域,我们团队深耕数十年,累计代理一人公司及关联公司债务纠纷、刺穿公司面纱等类型案件逾数百宗,成功帮助债权人挽回经济损失。
我们深谙“执行转追加、追加转清偿”的全链条打法,既能从合同签订阶段预埋风控条款,锁定股东连带责任,也能在债务人试图以空壳公司逃废债务时,快速启动穿透追索程序。无论您是手握判决却执行无门的债权人,还是一人公司股东想守住个人财产的合规底线,我们都能提供精准的专业方案,用扎实的经验和务实的行动,把法律赋予的权利变成落到口袋的真金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