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打赢官司,
却发现名下没有财产可执行,
债权怎么办
...
在企业债权追收、合同纠纷和执行回款案件中,有一种情况并不少见:公司已经被法院判决承担付款责任,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最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执行终本”)。
这时候,债权人是不是只能等待?不一定。
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认缴出资但尚未实际缴纳的情况,在符合相应法律条件时,债权人还可以进一步审查股东出资责任,依法主张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或者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近期,由上海申伦(福州)律师事务所杜思晓律师代理的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取得胜诉。面对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我所律师通过调查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情况,进一步向未实缴出资股东主张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两名股东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委托人是位于福建厦门的一家钢铁贸易公司。
2024年,因某建材公司长期拖欠钢材货款,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建材公司支付:
-
钢材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10万余元;
-
律师费;
-
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从诉讼结果来看,委托人已经胜诉,但真正困难的问题出现在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建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没有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委托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依法调查公司财产情况,却未发现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也就是说:
官司赢了,但钱暂时没有执行回来。
对于企业债权人而言,这往往才是债权追收中最棘手的一步。
案件进入执行困境后,福州申伦律师没有将调查范围停留在公司名下财产,而是进一步核查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等情况。
·调查发现:
该建材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300万元,共有三名股东。其中两名股东分别持有公司10%的股权,各自认缴出资30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这两名股东已经实际缴纳相应出资。
·这意味着:
公司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并不代表债权人的追偿路径已经完全终结。
·还需要继续审查:
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
公司已经无法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但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对此,杜律师结合公司执行情况、股东认缴出资情况以及案件具体事实,向法院提出了相应的股东出资责任主张。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因此,在类似案件中,“股东认缴期限还没到”并不当然意味着债权人无法追究股东出资责任。
但具体能否主张、责任范围是多少,仍然需要结合公司的偿债能力、债务到期情况、股东出资状态及案件发生时间等因素具体判断。
本案中,申伦杜律师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工作:
01|确认公司债务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首先,通过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以及后续执行材料,确认公司对委托人负有已经确定的付款义务。
02|确认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通过执行程序中的相关材料,确认法院已经对公司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但未发现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供执行财产。
这也是本案进一步寻找其他责任主体的重要基础。
03|调查公司股东及认缴出资情况
进一步核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股东持股情况、认缴出资额以及出资期限。
最终发现,两名股东各自认缴30万元,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完成相应出资。
04|依法主张股东出资责任
在此基础上,申伦律师围绕股东出资义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以及债权人追偿路径进行法律论证,并向法院主张两名股东在相应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部分代理意见,判决:
第一名股东:
在其未实缴出资3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建材公司在原生效判决项下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委托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名股东:
同样在其未实缴出资3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建材公司在原生效判决项下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委托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两名股东均应在判决生效后按照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相应责任。对于委托人而言,这意味着原本陷入“执行终本”的债权,又增加了一条依法追偿的路径。
很多企业老板在遇到欠款问题时,会形成一个误区:“法院都执行不到钱了,这笔债是不是就没办法了?”实际上,企业债权追收不能只盯着债务人公司的银行账户和名下资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分析:
① 公司股东是谁?
股东结构是否发生过变化?
② 股东认缴了多少钱?
认缴资本与实际缴纳资本是否一致?
③ 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已经届满?
如果已经届满但仍未出资,责任性质与尚未届期的认缴出资存在区别。
④ 公司是否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这是判断是否可能适用股东出资提前缴纳规则的重要问题。
⑤ 是否已经进入执行终本?
如果公司已经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更需要重新梳理债务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
对于企业债权人来说:胜诉 ≠ 回款,执行终本 ≠ 债权消失。
当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继续分析:
公司还有没有股东未缴出资?
股东是否存在其他出资瑕疵?
是否存在股权转让、抽逃出资等问题?
是否存在其他应承担责任的主体?
这些问题,都可能影响企业债权最终能否实现。
尤其对于制造业、贸易、工程等企业而言,如果长期存在货款、加工款、工程款、合同款项无法收回的情况,仅仅取得一份胜诉判决往往还不够。
真正重要的是:
如何把生效判决转化为实际回款。
申伦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商事法律问题,服务对象包括:企业经营者、公司股东及企业管理人员。
重点关注:
-
企业法律顾问
-
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加工承揽纠纷
-
建设工程纠纷
-
合作协议纠纷
-
企业债权债务纠纷
-
执行回款
-
执行终本
-
恢复执行
-
股东出资纠纷
-
股东出资责任
-
劳动用工等企业法律问题
如果企业已经取得胜诉判决,但出现:
公司没有财产可执行
案件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债务公司长期不付款
发现公司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
不知道还能不能向股东追偿
可以进一步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对于已经到期的出资义务,股东应依法履行出资责任;对于尚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债权人也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主张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因此,对于企业债权人而言,当公司已经“官司赢了、执行却没钱”时,不妨重新检查一次:
债务公司的股东是谁?
股东认缴了多少钱?
实际缴纳了多少?
出资期限是否届满?
公司是否已经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有时候,真正影响回款结果的,不只是“公司有没有钱”,还在于:
有没有继续把责任主体和可执行财产查清楚。
福州申伦律师事务所: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太阳广场8楼|长期关注企业债权追收、执行回款及商事法律风险,为企业经营提供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