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伦案例|30万元投资款为何要不回来?从30%股权到95%的法律警示。

投了30万元,原本约定持股30%,后来却变成了95%的大股东;不仅投资款没有退回来,还因公司债务被执行47.5万元。


最近,由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马文斌律师、钟怡露律师代理的这起上海法院审理的投资纠纷案件,涉及三个投资人非常关心的问题:

1、投资协议没有完全履行,能不能解除?

2、实际股权比例与协议约定不一致,能不能要求退回投资款?

3、合同解除权超过期限后,还能不能再主张解除?

2019年3月,投资人甲与合作方乙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餐饮公司。

按照协议:

  • 合作方乙出资70万元,持股70%;

  • 投资人甲出资30万元,持股30%。


协议签订后,投资人甲分两次向合作方乙支付了30万元。

但A餐饮公司成立时,工商登记的股东却并非协议约定的两人,注册资本也只有50万元,而不是协议约定的100万元。


之后,A餐饮公司的股权继续发生变化:

2020年4月,投资人甲登记持股0.5%;

2021年7月,投资人甲最终登记持股95%。


后来,A餐饮公司因债务进入执行程序。投资人甲作为登记持股95%的股东,被要求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最终被执行47.5万元。于是,投资人甲起诉要求解除原合作协议,并返还30万元投资款。

法院一审、二审均未支持投资人甲的诉讼请求。

1. 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否已经实现?

法院认为,《合作协议》的核心目的,是双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并取得股东权益。虽然A餐饮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股东结构与协议存在差异,但公司最终成立,投资人甲也成为了公司股东,而且最终持股达到95%。因此,从合同主要目的来看,共同设立公司并取得股东权益的目的已经实现。股权登记过程中存在瑕疵,并不当然意味着整个合同目的落空。


2. 解除权是否已经超过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564条,法律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而未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案中,最迟到2020年4月投资人甲已经成为登记股东,对于股权登记与协议约定存在差异这一情况,应当已经有所了解。


但其直到2023年以后才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因此认为,解除权已经因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而消灭。

第一,投资协议不等于最终股权

协议约定30%,并不意味着工商登记一定就是30%。

投资人应当重点确认:

什么时候办理工商登记?谁负责办理?实际登记比例不一致怎么办?


第二,成为股东,也意味着可能承担责任

股东不仅享有分红、表决、转让股权等权利,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

因此,工商登记上的股东身份不能简单理解为“挂名”。


第三,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处理

投资款已经支付、股权没有按照约定登记、合作方没有履行关键义务时,不要长期观望。

应当及时固定投资协议、转账记录、工商档案、股东变更材料及聊天记录等证据,并判断是否存在合同解除权以及相关期限。

投资纠纷往往同时涉及投资协议、股权登记、股东出资责任、公司债务和合同解除等多个法律问题。


例如:

  • 投资30万元却没有拿到约定股权;

  • 工商登记股权比例与协议不一致;

  • 被登记为大股东后承担公司出资责任;

  • 想解除投资协议并要求返还投资款;

  • 公司债务导致股东面临执行风险。

这类问题越早分析,通常越容易控制风险...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商事争议与公司股权法律服务,可为投资人、股东及企业提供投资协议审查、股权纠纷处理、股东出资责任分析、公司控制权争议、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公司债务与执行风险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正在面临类似的投资款纠纷、股权纠纷或股东责任问题,建议及时结合合同、资金流水、工商登记及相关证据进行专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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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24 15:47:04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