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马文斌、檀青颖

马文斌主任律师
建设工程领域中,“背靠背”付款条款并不少见。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约定,以业主实际付款作为工程款支付条件,当业主尚未足额付款时,总包单位是否可以据此暂缓支付?分包单位又能否绕过业主付款情况,直接向总包单位主张全部工程款?
近日,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中,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马文斌律师、檀青颖律师代理被告乙公司参加诉讼。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约定的“背靠背”付款条款合法有效,并结合业主实际付款比例及双方最终结算结果,判令乙公司支付工程款337,756.75元及相应利息,驳回甲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一、案情回顾
2022年2月28日,乙公司作为案涉项目总包单位,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将丙公司粮食仓储项目智能信息化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建设内容分包给甲公司施工,合同金额为3,348,716元。合同同时约定,双方按照“背靠背”方式付款,即乙公司在收到业主方项目款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案涉工程于2023年10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此后,业主方委托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结算审核。经审计及双方协商,甲、乙公司最终确认案涉项目实际结算金额为2,327,986元,并由甲公司出具《结算确认书》,明确认可审计核减结果。截至2024年4月27日,乙公司已经累计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932,029.60元。
此后,甲公司以仍有工程款未支付为由提起诉讼,最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645,686.40元,并主张相应利息。
面对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申伦律师代理乙公司提出抗辩,重点围绕双方最终结算金额、“背靠背”付款条款效力、业主实际付款情况等问题展开。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双方已经通过《结算确认书》对工程价款进行最终结算,该结算金额是否应当作为双方最终的工程款结算依据?对此,法院认为,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完成后,双方经过协商,由甲公司自愿出具《结算确认书》,对工程核减项目及最终结算金额予以确认,属于双方对工程价款达成的最终结算合意,合法有效。因此,2,327,986元应当作为本案工程款的最终结算依据。
其次,双方约定的“背靠背”付款条款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背靠背付款条款无效的司法政策与批复,规制核心为大型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通过不公平格式条款转嫁经营风险、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案中,甲、乙公司均系小微企业,缔约地位平等,无证据证明乙公司利用优势地位胁迫、误导甲公司订立案涉付款条款。案涉背靠背付款约定,属于双方自愿设定的附条件付款义务,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依法认定合法有效。
再次,在业主尚未足额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究竟应当承担多少付款责任?截至一审庭审终结前,业主方累计向乙公司支付案涉项目款9,311,086.25元,占项目审定价9,553,086.25元的97.5%。因此,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及实际付款情况认定,乙公司应按照业主实际付款比例向甲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剩余2.5%对应的款项因业主尚未实际支付,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甲公司可以在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
三、法院判决
法院按照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及业主实际付款比例计算乙公司的付款义务,法院认定本案尚欠工程款337,756.75元(2,327,986元× 97.5% -双方确认被告已付1,932,029.60元)。
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甲公司支付337,756.75元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驳回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结语
建设工程案件往往涉及合同签订、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审计结算、业主付款等多个环节。尤其是在存在“背靠背”付款条款的情况下,不能仅依据合同中的单一条款判断付款责任,而应结合双方最终结算文件、合同付款条件、业主实际付款情况以及已付款金额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申伦律师代理过程中,围绕双方最终结算金额及“背靠背”付款条件等核心争议展开抗辩,法院最终以双方确认的最终结算金额及业主实际付款比例核算应付款项,对甲公司超出部分的工程款请求未予支持。
对于建设工程项目而言,一份完整、明确的合同以及规范留存的结算、付款、审计等材料,不仅是项目履行的重要依据,也往往直接决定诉讼中的责任边界。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公司商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执行及债权实现等领域。面对复杂商事争议,申伦律师注重从合同文本、履行过程及证据链条出发,厘清各方权利义务,准确识别争议核心,为企业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专业法律服务。